温馨提示:「過往資歷認可」資助計劃優化措施

● 曾於2019年11月30日或之前*申請「過往資歷認可」並取得資歷證明書的人士,必須在2021年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發還評估費用的申請,逾期申請將不獲接納。

● 至於由2019年12月1日起*申請並成功取得資歷證明書的人士,即可一次過申請發還全數評估費用,但必須在資歷證明書發出日期的兩年內遞交,逾期申請將不獲接納。

*以申請人前往評估機構遞交「過往資歷認可」申請表日期或郵戳日期為準。